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,认定某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障范围不符,构成欺诈,判决撤销涉案保险合同,该保险公司须返还投保人管先生保险费19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案件起因于管先生购买电动自行车后,通过车辆品牌绑定的手机APP,支付199元投保了一份代步工具组合保险,保障内容包括附加车上人员责任、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及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。数月后,管先生驾驶该车摔倒受伤,交管部门认定属于交通意外,管先生无责任。然而,管先生申请理赔时遭到保险公司拒绝,理由是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条件为“被保险人有责任”,而此次事故管先生无责任,不符合理赔要求。
管先生认为,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的宣传与实际保障范围不一致,销售过程存在欺诈,遂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,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返还保费及利息。
法院审理查明,该保险产品在宣传及销售页面中,使用了“骑行受伤—骑行过程中意外受伤怎么办”“车上人员受伤”等图文表述,直观地向投保人传递了“驾驶人自身意外受伤可获保障”的信息。但实际上,保障范围并不包含驾驶人自身意外伤害的相关险种,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也无法赔付驾驶人自身所受损害。
承办法官指出,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。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,应当确保产品设计与宣传内容一致,并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充分说明产品特征,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。但该公司在宣传中主动作出的“骑行受伤”“意外受伤”等描述,与实际保障范围明显不符,且仅简单展示保险条款,未对保障内容作出清晰解释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,其行为已构成欺诈。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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